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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民事權利能力:擅代小花拒絕遺產,媽媽違反《繼承法》
案例
小花今年5歲,就讀于某幼兒園。在她2歲的時候,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。之后小花一直跟隨母親生活。其母個性較強,對其父始終懷恨在心,也拒絕接受他給孩子的撫養(yǎng)費。去年10月,其父因公殉職,留下價值6萬余元的遺產。爺爺通知其母代小花繼承其父遺囑中要其繼承的3萬元的遺產,其母卻斷然拒絕,為此導致兩家矛盾激化。爺爺無奈,找到小花的幼兒園老師。想通過老師勸說小花母親接受遺產,以便作為小花將來的教育費用?捎變簣@老師卻認為,小花尚年幼,還沒有管理財產的能力,既然法律規(guī)定財產應由其母代理,那么其母也就有權處置這筆遺產。
小花的母親能否代其放棄繼承權呢?
【評析】
本案涉及幼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。
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,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、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。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九條規(guī)定:“公民從出生時起
到死亡時止.具有民事權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權利,承擔民事義務!弊匀蝗说拿袷聶嗬芰K其一生,因此幼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。
我國規(guī)定的民事權利分為財產權與人身權。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,直接體現(xiàn)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,如物權、債權、繼承權等。
人身權是指以人身屬性所體現(xiàn)的利益為內容的、與權利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民事權利,包括人格權(如生命權、健康權、姓名權、肖像權、
名譽權、自由權等權利)和身份權(如監(jiān)護權、受扶養(yǎng)權等)。這些民事權利,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依法均可享有。
結合在本案中,小花同樣具有并享有上述民事權利,自然也就享有對其父遺產的繼承權,不能隨意被剝奪。我國《繼承法》第六條規(guī)
定:“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、受遺贈權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。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、受遺贈權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
使,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!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(zhí)行(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)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八條規(guī)定:“法定代理
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、受遺贈權,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。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、受遺贈權。明顯損害
被代理人利益的,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!北景钢行』ň蛯儆跓o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繼承權也確實應由其法定代理人——母親代為行使。
但是法律明確規(guī)定,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,其母拒絕接受遺產的做法損害了小花的利益,因此這種代理行為是無
效的,其母無權放棄小花的繼承權。
【建議】
(1)幼兒年齡雖小,但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,享有各項民事權利。
(2)幼兒的繼承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。但是,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。
(3)家長作為幼兒的法定監(jiān)護人,應當妥善保護和管理好幼兒的財產,非為被監(jiān)護人的利益,不得處分其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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