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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
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(津人社局發(fā)〔〕13 號)
市人力社保局各區(qū)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,各委、辦、局(集團總公司)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門,各有關單位: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“增加低收入者收入”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總體要求,根據 天津市人民政府《關于印發(fā)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(guī)定的通知》(津政發(fā)〔2003〕107 號)的 規(guī)定,結合我市經濟發(fā)展狀況,經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,F 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 一、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 1310 元、每小時 7.5 元,調整為每月 1500 元、每小時 8.6 元。 二、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 13.1 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 15 元。 三、本通知自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。
年 4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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