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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租賃經營合同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訂立合同雙方:公司,以下簡稱出租人;及其合伙人,以下簡稱承租人,
工廠租賃經營合同
。第二條 根據出租人的公開招標和承租人的投標與答辯,經過評標委員會的最后評標, 及其合伙人被確定為中標承租人。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依據招標標底所確定的基本內容,特訂立本合同。
第三條 廠租賃經營后,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業(yè),不改變原來的政、稅收渠道。
第四條 廠租賃經營后,必須貫徹執(zhí)行國家的各項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法令。
第五條 廠的經營范圍和產品方向,原則上應符合 行業(yè)的點和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。
第六條 廠租賃經營后,應成為獨立核算、照章納稅、自主經營、負盈虧、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(fā)展能力的法人。
第二章 租賃期限、財產和租金
第七條 廠租賃經營期限為 年,即從 年 月日起,至 年 月 日止。
第八條 廠共有財產 元,其中:固定資產 元,流動資金 元。租給承租人自主經營。
第九條 租金定為 元,分 年繳納。
其中:
年度 元;
年度 元;
年度 元;
第十條 租金于應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內,由銀行劃撥,一次付清。
第十一條 出租人為了 廠發(fā)展需要,將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,作為擴大生產的資金,應當相應增加租金。承租人應做到?顚S。
第十二條 承租人對租賃的固定資產,應提取不低于 %的折舊基金和%的大修理基金,必須做到?顚S。
第十三條 廠租賃經營前的債務,由出租人清償。
第十四條 承租人用個人所得對 廠投資,產權歸承租人所有,租賃期滿后,可以帶走,也可以折價給下一個承租人。
第三章 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
第一節(jié) 承租人的權利
第十五條 承租人是 廠租賃經營期間的法定代表人和當然廠長,合伙租賃的承租代表人為法人代表和副廠長。
第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的財產有完全的使用權。
第十七條 承租人對 廠的經營有完全的自主權。
第十八條 承租人對 廠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:
1.機構設置權;
2.人事任免權;
3.專業(yè)技術人員的聘任權;
4.獎懲、招用和辭退職工權;
5.自選工資形式、自定工資標準和獎金分配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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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廠租賃經營合同》(http://www.cfdfis.com)。第十九條 廠納稅后剩余的利潤,由承租人自主支配,分配的辦法,承租人可以和職工商量決定。
第二十條 承租人從租賃之月開始,停發(fā)工資、獎金、但保留原工資級別,并享受國家統(tǒng)一的晉級權。檔案工資允許計入成本。
承租人的生活費用,可以按月預支,預支的標準不超過企業(yè)職工平均收入的%,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風險保證金,待租賃期滿后一次(或分期)提取。
預支每年結算一次,如果預支總額大于承租人收入時,用扣減下年度預支額度彌補。
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對租賃的設備中閑置無用、技術性能落后的舊設備,可以提出處理意見,經出租人同意,辦理手續(xù),進行更新改造。
第二節(jié) 承租人的義務
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繳納各種稅、費和統(tǒng)籌基金,其中包括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。
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如數繳納稅金。
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必須保證租賃的廠房、設備的完好,按照設備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(yǎng),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轉租、轉包他人經營。
合同終止時,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的固定資產凈值不減少。
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的廠房、設備進行財產保險。
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必須保障 廠職工的合法權益,應當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,不斷提高職工的平均收入,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。
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有價值 元的財產作抵押,抵押物在租賃經營期間只有使用權,無處分權。抵押物應申請家庭財產保險。抵押金應交出租方存入銀行,利息歸承租人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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